工业品买卖合同
标的名称 |
牌号商标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金额 (万元) |
合计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发电机 |
YT15RGF |
台 |
1 |
4.5000 |
4.5000 |
4.5000 |
|||
计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上海伊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买受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水电段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供方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保质期一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无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交付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出卖人 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水电段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按供方标准验收,如有异议货到一周提出,逾期视为合格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全款到账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所交产品不符合企业或买受人的要求,由出卖人在20日内负责更换,并不承担调换和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出卖人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货款以每日 5% 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交货。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合同货品的交货期,乙方应于时间告知甲方,并及时确定新的交货期。除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出现的迟交,则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按每日迟交货品总价的0.2%,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迟交产品总金额的3%。
(4)质保期内更换产品时,质保期自产品更换安装调试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上海市商贸 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 卖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 自签订之 日起生效,一式六份,买受人四份,出卖人两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非因质量瑕疵和设计缺陷出现故障和事故,由买受人负责维修或调换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出卖人:上海伊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买受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水电段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金旺路29号 住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476-2272337
传真: 传真:0476-227233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马陆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001704009300238783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