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锅炉房总热容量为2×58MW,已远大于28MW,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本项目锅炉房烟囱最低高度在本次环评中进行核定。根据项目可研初步提出的100 m,按2×58MW锅炉房热容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大气扩散环境影响综合分析评价,以确定其合理性。从以下几方面来对烟囱高度进行核算:
(1)以大气污染物地面绝对最大浓度来确定烟囱几何高度(这里US采用危险风速计算)。其公式为:
式中:HS1 - 烟囱口距地面的几何高度,m;
Q - 污染源源强,mg/s;
ΔH - 烟气抬升高度,m;
US=B/Hs 危险风速(此时ΔH =Hs),m/s;
C0 -污染物规定浓度限值,mg/m3;
CB - 地区污染物背景浓度,mg/m3;
бz/бy-垂直与横向扩散参数之比。
(2)避免烟囱下洗所需的烟囱最低几何高度
对于循环硫化床锅炉 HS2=2.5h
式中 HS2—避免烟囱下洗所需烟囱最低高度,m;
h —锅炉房屋顶高度,m,这里取30 m。
(3)烟囱实际选取高度
烟囱最后确定的选取高度HS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HS应高于或等于HS1和HS2中的较大值;
②HS应符合烟囱设计模数系列,即30、45、60、80、100、120、150、180、210、240m高度。
③HS应满足全厂和地区对环境综合评价的要求及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烟囱高度核算结果:
经过对烟囱高度按以上几方面的核算,得到以下结果:
①根据地面绝对最大浓度计算的HS1=32 m;
②避免烟囱下洗的HS2=75 m;
③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没有高大建筑物;
④实际选取的HS=100 m 〉HS2 〉HS1满足烟囱高度设计基本原则;
⑤高烟囱主要解决的是大气污染物能充分利用大气扩散稀释自净能力,减少对近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随着烟囱的升高,最大落地浓度降低,对近处影响极小,但影响的范围增大。由于排放标准的日趋严格及区域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已经很低了,其大气污染物占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比例已经很小,烟气净化的重点放在净化设备的投资建设上,这样能最大限度直接有效大幅度削减源强,是解决削减源强的根本;而增高烟囱的基础投资是巨大的,且不能降低源强问题。所以本次评价通过相关计算与分析,认为本热源厂的烟囱高度在100 m已经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