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但是,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没有主动达标排放的意愿。法规和经济杠杆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两个重要工具,但在当前地方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不严的大背景下,企业逐利本性使得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支出有限。2014年被媒体爆光的内蒙古腾格里沙漠化工园区排污等多个恶性环境污染事件也仅仅是冰山一角,尚未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多不胜举。
二是环境服务业秩序亟待规范。随着《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从行政审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专业企业进入相关业务领域的门槛。但是我国环境服务业整体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中小型环境服务运营商的技术及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以降低环境治理标准为代价,刻意压低环境服务价格以抢占市场,污染企业选取委托合作方时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低质低价中标屡见不鲜,扰乱和破坏了行业秩序,不利于国内环境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排污企业认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处理,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治污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导致污染难处理。 四是委托治理税费征收增加了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排污企业如自行治污,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费用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无须纳税。排污企业将环保项目委托给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服务公司需缴纳增值税等税负,客观上降低了环境服务行业微薄的利润空间,整体上增加了社会污染治理成本。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广有利于遏制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特别是我国现在仍处于重工业化的发展阶段,亟需在相关政策制度方面给予支持,建议: 1、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推进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与环境治理、环境惩罚成本联动,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环境执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以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内,责令长期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内开展第三方环境服务。 2、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3、明确企业的权责划分。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等相关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业主方和被委托方相关责权做出明确规定,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4、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尽快制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项目的认定及财务核算办法。针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收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