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新建设计和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 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烟囱高度、地质条件、地震烈度、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以确定采用砖筒壁或钢筋混凝土筒壁。
对于重要的、较高的或设计地震烈度为9度的、以及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但位于Ⅲ类场地土上的烟囱,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筒壁。
第3.1.2条 非地震区砖烟囱的筒壁可配置环向钢箍或环向钢筋,地震区砖烟囱的筒壁应配置环向钢筋和纵向钢筋。
第3.1.3条 烟囱内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砖烟囱
当烟气温度大于400℃时,内衬应沿全高设置;
当烟气温度小于或等于400℃时,内衬可在烟囱下部局部设置,并应符合构造要求;
二、钢筋混凝土烟囱内衬应沿全高设置。
第3.1.4条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隔热层材料,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当烟气温度大于150℃时,宜采用无机填充材料;
当烟气温度小于或等于150℃时,可采用空气隔热层。
第3.1.5条 烟囱基础一般可采用板式基础,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体基础。对于高度不大,且为地上烟道的砖烟囱,亦可采用毛石或毛石凝土刚性基础。
注:当地基条件允许时,板式基础宜采用环形的。
第3.1.6条 计算风荷载时,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中的调整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烟囱高度小于或等于100米时,取1.0;
烟囱高度大于100米,但不超过200米时,取1.1;
烟囱高度大于200米时,取1.2。
第3.1.7条 烟囱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规定计算。
第3.1.8条 筒壁的计算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水平截面,应取筒壁各节的底截面;
垂直截面,可取筒壁各节底部单位高度的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