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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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业绩和水平,充分调动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职称政策,制定《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实行评聘分离。注重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学术水平。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具备了相应的工作能力与学术水平,企事业单位结合岗位情况择优聘用,机关公务员与参公人员不与工资挂钩。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申报人员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申报管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第九条 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大学毕业,见习期满,从事档案工作2年。
3.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第十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为馆员。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4.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管理员:
1.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具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档案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