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运输车是运输雷管、炸药、烟花鞭炮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辆,爆破器材运输车又名烟花爆竹防爆运输车,雷管运输车、炸药运输车、雷管炸药混装防爆器材运输车,广泛用于高危险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在使用途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运往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供货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得代发《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一条 承运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押运员进行押运。其职责是:
(一)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运的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相符。
(二)监督装卸人员按要求操作,并负责将爆破器材用蓬布封盖,绑系牢固,保证运输途中安全。
(三)运输途中停车,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公共建筑、危险设施;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车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
(四)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禁止无关人员搭乘;禁止车辆超速行驶。
(五)运输途中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六)爆破器材运到目的地后,要清点数量,认真交接,并负责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爆破器材运达情况。
第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有醒目危险信号标志。白天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辆以上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进中前后应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距离。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装运输。
第三条 禁止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自行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用柴油车运输时,必须戴火星熄灭器。
第四条 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爆破器材运输既涉及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又涉及到社会的共公安全,是民爆器材营销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要保证爆破器材运输的安全,应从人、机、环三方面全面考虑,详细制定爆破器材运输的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开展民爆器材配送工作以来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因素和环节,更应该注意在实践中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手段,确保民爆器材的运输安全。
爆破器材的运输(含装卸)过程,实际上是爆破器材处于流动或运动状态,这与它们处于静止状态时相比,可能会存在更多的或复杂的不安全因素,而其中一些因素的出现还有一定的随机性,这都是我们在制定预防措施时应充分考虑的。总的来讲应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①加强对司机、押运员、装卸工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持完好;③制定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配送程序和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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