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千企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将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成长性好、专业化水平高、创新能力强、产品服务特色化明显的企业纳入培育库。经各地充分组织动员,企业自愿申报,相关工信部门审核确认,建立全省千企升级万家企业培育库。往年已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也需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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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类别条件
(一)2020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
申报企业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体申报类别和需满足条件如下:
1.专精特新产品。
2019年,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拥有2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具有专有技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十位。
2.小巨人企业。
(1)制造类。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利税总额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五位;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10%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2)创新类。2016年(包括2016年)后成立的四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业创新类企业,拥有原创技术或产品,且具有高成长潜力。
(二)2017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复核。
2017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愿进行申报复核,原认定专精特新产品复核“专精特新产品”,原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复核“小巨人企业(制造类)”。复核类别和需满足条件如下:
1.专精特新产品。
2019年,原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拥有2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具有专有技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十位。
2.小巨人企业(制造类)。
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利税总额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五位;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10%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复核通过的企业将被重新公告,不申报复核或复核不通过的企业的认定资质将不再有效。
二、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点击飘窗“千企升级申报填报说明”,严格按“填报说明”流程和步骤,逐一填报。所有企业都需先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后进行入库申报,并等待审核通过。入库申报通过完成后,企业可进入相应的子系统入口进行申报推荐和申报复核,并按“填报说明”和申报要求在平台上传完整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在“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
申报“千企升级企业入库”的企业由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是否满足入库条件(标准条件可参考附件1,具体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自行把握),于1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往年已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性小巨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通知申报,组织完成好相关信息填报审核工作。
“2020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认定”的企业由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网上确认推荐企业,完成网上程序,并行文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件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11月6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
“2017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复核”的企业由省工信厅直接审核。
(三)评审认定。省工信厅将按照规定条件,每年对千企升级入库企业动态调整一次;对推荐申报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结果将在省工信厅网站和相关媒体公示。省工信厅将发文公告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企业(产品)名单,并发放证书和铜牌,有效期为3年。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企业入库申报。组织企业申报入库是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前提工作,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和认定都将从入库企业中遴选推荐,各地工信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组织好当地企业入库申报并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细分产品界定。填报的细分产品领域类别,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重点方向。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产品,以及属于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中的企业和产品,予以优先推荐认定。参加创客中国—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可申报小巨人企业(创新类),予以优先认定。1家企业只能选择申报一项新认定项目(申报复核的企业可再申报一项新认定项目)。
(四)证明材料。除小巨人企业(创新类)外,企业应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或者由国内外龙头企业出具的进入其供应链体系证明。完税证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企业须对提供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