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房屋装配率达到规定比例后,政府将掏钱给补贴,装配率高的有望能领到100元/平方米。新规将进一步提高建筑产业化推广应用积极性,提升全市各类建筑工程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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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 号)、《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 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核,提出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奖补资金可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科研、信息化等方面。
第六条 由县(区)级财政投资的各类新建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含装配式农村住房示范点,示范点应不少于 50 户),装配率达到 30%(含)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市级财政给予50 元/平方米补贴,装配率达到 50%(含)以上的,给予 100 元/ 平方米补贴,奖补面积按单体建筑计容面积之和进行计算。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申报项目应依法办理开工和竣工手续,新建项目指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为准)。
每年 6 月受理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清单、项目开工、竣工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单体装配率复核表、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报告和投资主体等材料(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建设局将符合装配式建筑奖励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设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及时提交市财政局备案。评价情况将作为该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 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缴扣回奖补资金,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奖补资金;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未及时告知或退返;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的;
(四)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