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双创计划申报分为3个类别,分别是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和双创博士。本文分享的是江苏省双创计划中双创人才这个类别的申报条件及资助政策。江苏省双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企业创新、高校创新、科研院所创新、卫生创新、文化创新、高技能创新等7个类别,这些类别需要统一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每个类别各自的条件,下面就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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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双创计划支持政策
1.资金支持。对入选的双创人才,三年内省级财政给予总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或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已获得省双创博士或“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资助的,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对入选的双创团队,三年内省级财政给予总共800万元、500万元或30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对入选的双创博士,两年内省级财政给予总共15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上述三类资助资金用于个人生活补助的部分均不得低于3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
2.项目推荐。对入选者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省“333工程”“科技企业家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推荐融资支持。
3.配套服务。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提供工作条件、签、落户、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和驾转换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江苏省双创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文化创新类、高技能创新类可适当放宽),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或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取得发达国家医师执业资格卫生创新人才、境外引进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可放宽至65周岁(1955年1月1日后出生)。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4.申报人应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到我省创新创业,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
5.申报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税和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6.创新人才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少于1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8000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全职人才提供银流水,非全职人才提供工资发放单或银流水)为准,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薪酬不得降低,且须连续提供不少于3年的上述证明材料(申领经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优先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人才,全职引进人才,已获省以上部门或市、县(市、区)、园区人才计划支持的人才。
7.对全职引进特别优秀的创业类、企业创新类人才(创业类已获得地方较大资助、创新类薪酬较高,预期有非常突出的创新创业成效),可不受年龄、学历学位限制破格申报推荐。对特别优秀的外籍创业人才,在任职、代持股上可破格申报推荐。破格推荐需经设区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列入重点推荐名单。
8.各地各部门推荐的申报对象中,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要有一定比例。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力争全省达到30%左右。
9.获得过省“双创人才”“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资助的人才不得申报;在我省获得过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省“双创团队”“双创博士”以及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均不得异地申报(退出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还当地财政的除外);不得与2020年省“双创博士”同时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类
(1)申报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创办企业应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成立,申报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
(3)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已实缴),且本人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企业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对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实缴资本认定期限放宽至申报截止时间(仅限今年)。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4)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企业原则上位于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园(服务中心)等载体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优先支持:所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企业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2.企业创新类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以上部门或市、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境外引进人才要求是全职引进。来自国内其他省区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同意人才到申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可以作为柔性引进人才申报。
优先支持:企业高薪聘用和全职引进的人才。
3.高校创新类
(1)我省高校(含职业技术学院)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4.科研院所创新类
(1)我省科研院所(含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5.卫生创新类
(1)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民办医院)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取得国外医师执业资格。
(2)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发明专利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临床技术人才。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6.文化创新类
(1)我省文化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包括文化创业以及党校或高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传播、文化艺术、文化科技、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2)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创新类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文化艺术类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3)获得过省级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要奖项。
7.高技能创新类
(1)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境外引进的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出具证明)的技能人才。
(2)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
(3)国内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4)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②“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④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要求或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5)引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②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③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④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⑤部、省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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