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是怎么回事?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合肥保护中心提供的预先审/查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专利都可以预审,仅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高端装备制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产业领域的专利。专利预审可以缩短专利申请的周期时间,对于合肥市的朋友申请专利是一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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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合肥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产业领域相符;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企事业单位备案需在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内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书(试行)》;
(四)合肥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
合肥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备案。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合肥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变更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新。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经两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质量要求;
(二)同时或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五)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六)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
(七)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预审案件达三次或三次以上;
(八)在合肥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九)其他不符合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备案主体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合肥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申请;
(三)在收到合肥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四)未能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曰)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并向合肥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五)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
备案主体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试行)》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 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试行)》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三个月∶
(一)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任一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个季度提交 3件及以上预审案件,且经多次辅导,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仍在 50%以上(含50%);
(三)其他不符合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行为。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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