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进行爆破作业的区队当班经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班(组)长安全资格证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参与爆破工作,无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人员严禁参与爆破作业。
2、协助爆破作业的班(组)长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破工作条文的规定,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工作。
3、从事井上、下爆破作业的区队所需的爆破物品,一律从井下火工品库领取,使用单位在领取爆破物品时,要严格按规定填写申请单,申请单必须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章后,再到火工品库办理手续领取。
4、爆破员领到爆破物品后,要当面核对数量、质量和火工品的编号,如有问题及时更换。若需盘管时必须在固定的区域内操作,领取的爆破物品应放入专用的箱子内并加锁,所有的领取工作结束后,保管员要及时填写发放记录,并由爆破员签字认可。
5、从井下火工品库往工作地点运送爆破物品时,火工品应分别放在专用的箱子内,火工品由爆破员负责运送,火工品在爆破员的监护下,由使用单位派持有供应科颁发的运送爆破物品证的人员运送。运送火工品的人员应一前一后,严禁同行,并且不得在有人或易燃易爆地带停留。
6、井下零星爆破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领导、安检部门批准后领取爆破材料;井上零星作业需要用爆破物品时,除经矿领导、安检部门批准外还必须有保卫科的签字,方可在井下火工品库领取爆破材料,完工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交回火工品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