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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工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sdbt666  发布时间:2021-07-08 15:06:49  访问次数:349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工品库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火工品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当地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火工品箱、起爆材料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打开。
      2、火工品箱、起爆材料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火工品、起爆材料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火工品、起爆材料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火工品、起爆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 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当地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火工品和起爆材料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起爆材料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火工品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火工品和起爆材料分别放在两个专用防爆箱,禁止装起爆材料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火工品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火工品和起爆材料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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