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一、样品和试样的停放
(1) 尚未制备试验的样品及试样进行调节之前,应保存在引起老化可能性最小的环境中,如热、光或污染物,包括来自其他样品的交叉污染。
(2) 所有试验,试样形成与试验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为16h。若试样是从成品上裁下来或者用整个成品进行实验时,例如桥梁支架,可能需要停放16h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产品说明书和/或有关的试验方法应给出最短时间间隔。
(3) 非成品试验,试样形成与试验之间的最长时间间隔是四周。对于要求比对评估实验应尽可能在相同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 非成品试验,试样形成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三个月。其他情况时,应在消费者收到产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进行试验
(5) 这些要求仅与在初始和交付阶段的原始橡胶材料试验及成品有关,其目的的特殊试验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例如对工艺控制或对一个产品在非正常环境停放影响的评估,这样的原因应在实验报告中明确陈述。
(6) 如过是未硫化胶料,应在规定的某一标准试验室温度下调节2h~24h,宜放在密封的容器中,以防其在空气中受潮,或者在一个相对湿度控制在50%+/-5%的房间内。
二、进口APA气动密封件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1.取样:试验试样采用与产品的同批胶料,制备硫化程度相当的试样,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采用O型圈为试样进行试验
2.物理性能:其中GB/T 5720用于标准O型圈试样或成品O型圈制备的试样;其余方法用于硫化试样
三、进口APA气动密封件,进口全氟醚O型圈的检验规则
a. 同班同机台生产的相同胶料以不多于300Kg为一批。
b. 每批胶料的物理性能应按照标准的硬度、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的要求进行检验。
c.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① 产品转厂生产或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②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③ 正常生产每一季度
④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⑤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⑥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突出进行式检验的要求时
⑦ 当胶料的物理性能检验不合格时,应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允许修炼一次,修炼后进行全项物性检验,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胶料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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