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填制说明
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代码:105 文莱 Brunei、107 柬埔寨 Cambodia、112 印尼 Indonesia、119 老挝 Laos,PDR、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106 缅甸 Myanmar、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132 新加坡 Singapore、136 泰国 Thailand、141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4.1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Z*****E/070001
*******-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4.2 证书的第1、2、3、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本节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4.3 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4.6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4.7 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二份复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 交给进口商;
第二副本——浅绿色 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第三副本——浅绿色 出口商留存;
有关栏目新的填制要求:
1、第一栏:填写已注册备案的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如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使用第三方COMMERCIAL INVOICE的,则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COMMERCIAL INVOICE号, 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开具COMMERCIAL INVOICE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
本栏目不允许O/B或VIA其他公司。
2、第三栏: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或航班号(空运)或车牌号(陆运),不能简单填写BY SEA或BY AIR 或BY TRUCK。
3、第七栏: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COMMERCIAL INVOICE,可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COMMERCIAL INVOICE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
4、第八栏: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如属完全国产,则填写“WO”;如含进口成分但已取得原产资格,则填写国产成分百分比或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百分比;如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出口至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缅甸、菲律宾的货物,其证书原产地标准填法不变。
5、第十栏: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COMMERCIAL INVOICE,则本栏目可填写第三方COMMERCIAL INVOICE号码。
6、第十二栏: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其证书的签证日期须为实际签发日期,装运前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的证书为正常证书,装运3天后申请的证书须按有关后发证书的规定办理后发证书。出口至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缅甸、菲律宾的货物,其证书本栏目填法不变,但签证年份须为2011年。
7、证书其他栏目填写方法不变。
三、更改证书
1、企业如需办理FORM E证书更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原件备验)、提单复印件,经签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原签证人员在该原证书手工作出更改及签名盖章。
2、企业在申办FORM E证书时须认真填写核对证书各栏目内容,尽量减少FORM E证书的更改,以使我国出口东盟成员国的货物能在进口国海关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四、补发证书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可申办补发证书。出口商须提供原证书的复印件或第三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如提单、报关单)的复印件,审签人员审核无误予以签发该证书的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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