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9.10.5 活性炭吸附池的池型应依据处理规模确定。
9.10.6 过流方法应依据吸附池池型、排水要求等因素确定,可采纳降流式或升流式。
当采纳升流式炭吸附池时,应设置防止二次污染措施。
9.10.7 炭吸附池个数及单池面积,应依据处理规模和运行治理条件比较确定。吸附池一样不小于4个。
9.10.8 处理水与炭床的空床触及时间一样宜采纳6~30min、空床流速8~20m/h、炭层厚度1.0~2.5 m。炭层最终水头损失应依据活性炭的粒径、炭层厚度和过滤速度确定。
9.10.9 活性炭吸附池经常性的冲洗周期宜采纳3~6天。常温下经常性冲洗时,冲洗强度宜采纳11~13L/m2.s,历时8~12min,膨胀率为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时,冲洗强度宜采纳15~18 L/m2.s,历时8~12min,膨胀率为25%~35%。为提高冲洗成效,可采纳气水协同冲洗或增加表面冲洗方法。
冲洗水宜采纳滤池出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9.10.10 炭吸附池宜采纳中、小阻力配水(气)系统。承托层宜采纳砾石分层级配,粒径2~16mm,厚度不小于250mm。
9.10.11 炭复活周期应依据出水水质是否超过预定目确实定,并应考虑活性炭剩余吸附能力能否适应水质突变的情形。
当活性炭碘值指标小于600mg/g或亚甲兰指标小于85mg/g时,应进行复活。
9.10.12 炭吸附池中失效炭的运出和新炭的补充,宜采纳水力输送,整池出炭、进炭总时间宜小于24h。
水力输炭管内流速应为0.75~1.5m/s。输炭管内炭水体积比宜为1:4。输炭管的管材应采纳不锈钢或硬聚氯乙烯(UPVC)管。输炭管道转弯半径应大于5倍管道直径。
9.10.13 炭吸附池的钢筋混凝土池壁与炭触及部位应采取防电化学腐蚀措施。
9.11 水质稳定
9.11.1 原水与供水的水质稳定处理,宜分别按各自的水质依据饱和指数IL和稳定指标IR综合考虑确定。当IL>0.4和IR<6时,应通过试探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酸化处理工艺。
当IL<1.0和IR>9时,宜加碱处理。碱剂的品种及用量,应依据试探原料或相似水质条件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一样可采纳CaO、NaOH或Na2CO3。
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于15mg/L时,可采纳曝气法去除。
9.11.2 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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