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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进口设备贴息目录查询/专业代理设备进口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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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二)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规定是进口贴息资金帐务处理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帐务处理时,该计入那个会计科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收到补贴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
第二种,根据(财建[2007]41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到补贴收入时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
不过,两种处理办法殊路同归,都是直接进入了当期的损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或递延至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会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此,《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换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因此,贵公司收到政府进口贴息资金帐务处理后,要注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新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呢?《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所以,贵公司收到的财政进口贴息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帐务处理办法,政府进口贴息资金进入当期损益后,增大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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