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关税
(1)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其成交价格即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CIF×关税税率
(2)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FOB+运杂费+保险费)×关税税率
在国外口岸成交情况下,完税价格中包括的运杂费、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杂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FOB+运杂费)÷(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3)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加运费(即CFR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CFR+保险费)×关税税率=CFR/(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先估定其完税价格,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海关估定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5)特殊进口商品关税计算
特殊进口货物种类繁多,需在确定完税价格基础上,再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