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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4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于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申报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37606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37606元/人×(本单位2013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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