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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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人外地户籍今年11月退休,03年来京工作办了职工医保至今已13年,由于种种原因本人的社保一直在外地,2010.12月年才在北京办了养老保险。按照北京的医保政策我退休后不能享受医保。请问我退休后还能有办法享受医保吗?能否按要求办理延期缴费手续,继续享受北京医保?按照北京市政策由于我的孩子在北京落户,我可以在退休后将户籍转到北京,到那时,即今年12月份我再办理北京退休后的职工医保可以吗?要不然我的医保就没有了,非常恳求您能帮忙解决我的医保问题,谢谢!谢谢!
答复:您好,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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