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长沙公路货物运输注意事项
一、托运人与运输车辆
1、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2、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承运选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二、运输类别
1、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2、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运输。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3、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4、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5、承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以及具有危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三、货物种类
1、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三等。
2、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分为三等。
3、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公斤的,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四、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
1、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2、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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