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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档案馆员副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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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理论与能力
(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2)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档案信息化技术。
(3)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能够运用档案专业知识结合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
2.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能对档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指导,能总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能独立完成档案的收集和接收、鉴定、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工作。
(3)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种以上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4)能利用馆(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参与完成1种以上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编辑工作,本人累计编纂5万字以上。
(5)熟悉档案现代化管理系统。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本单位档案目录的加工和数字化扫描任务并提供有效的检索、利用等。
3.研究成果与奖励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正式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著作、教材等,本人编纂1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并获省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均限前5名)。
(4)本专业学术成果,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5)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第十六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与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2)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3)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能够运用新技术收集、处理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并正确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指导意义的业务标准规范、科研计划或发展规划并有效组织实施。
(2)制定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完成档案咨询服务工作。
(3)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档案陈列或展览的设计、编辑任务。
(5)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独立完成本单位认可的定性定量分析报告(3000字以上)1篇以上。
(6)获得河南省档案专业“十百千”人才工程优秀人才称号。
3.研究成果与奖励
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2)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4)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限前7名、三等奖以上限前5名。
(5)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省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限前7名、二等奖以上限前5名。
(6)本专业学术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的第一完成人。
(7)取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著作权1项以上。
(8)连续从事档案工作20年以上,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4.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与能力”条件、“工作经历与业绩”条件2条以上、“研究成果与奖励”中的第(一)条及“研究成果与奖励”其他条件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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