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自费出书的来源
一、问:什么是自费出书?什么样的书要自费出书?
很多作家和学者都是通过自费出版获得外部世界的认可和欣赏的。著名作家莫泊桑的《羊脂球》最初自费出版了400册,而且卖了三年多才卖完。伟大数学家高斯的《算术研究》也是1801年自费出版之后遭到奚落,后来却成为世界数学史上为数不多的经典。一代散文大师刘墉,初期作品也是无人问津,只能自费出书,后一举成名。自费出版一直是众多作家、学者成名之前,展示其创作成就和独特思想的理想途径。
自费出版是指从号、编辑、排版、印刷等一系列出版环节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作者或者投资人(单位)来出资。图书的发行也由作者自己负责,销售利润归作者(投资人)所有。一般1000册起印,出版出来的书除了交几十本备案后,其余全归作者,销售和发行的利润也全归作者。
二、问:一般什么样的书适合自费出书?
一般而言,一些没有市场前景的、学术类的、专业类的、书画类的、小印量的其他种类或出版社不愿冒市场风险不愿公费出版,而作者希望正式出版从而展示自己文学、艺术或学术成果的图书,另外,自己有发行渠道的,不想让出版社赚出发行利润的图书(多见书商出版的教辅书等)。
现在文艺类的图书市场也低迷,很多普通不知名的作者写的小说,出版社大多不愿冒市场风险公费出版。如果作者想展示自己文学、艺术或学术成果,对自己的作品有信心,或者有现成的发行渠道(如有书商看中,愿代理发行,或者有单位如学校等订购的),也可以自费出版。
三、国内何时正式放开自费出版?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肯定了自费出书的合法性。全文如下: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七、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八、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文化部、广电总局、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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