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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请假公司不批,员工自行休假算旷工吗?
孙武系北京大明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孙武有事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然后孙武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驳回了孙武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孙武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孙武于2016年3月8日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孙武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孙武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孙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孙武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武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武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武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
孙武还是不服,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站在强势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坑害劳动者弱势群体。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依法应予改判。
【高院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孙武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武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8.7(9)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武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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